版次:04 作者:2026年04月23日![]()
当离异夫妻因子女问题产生矛盾,有一种常见的情形:一方以对方未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其探望子女,另一方则因无法正常探望而停止支付费用。发生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判决?
案情回顾
戴某(系孩子父亲)与邓某(系孩子母亲)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,婚后育有一子一女。之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。离婚时双方达成协议:“两个小孩归戴某抚养,邓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,直至两个小孩年满18周岁止;在不影响子女生活与学习的情况下,邓某每个周末可以探望小孩一次,地点为学校或戴某家里;在尊重小孩意愿的前提下,可以带小孩出去游玩,但应当提前通知戴某并协商游玩时间与地点。”
离婚初期,邓某按约支付抚养费,戴某按约履行协助义务;但之后双方关系恶化,戴某阻止邓某探望小孩,而邓某则拒绝支付抚养费。戴某在向邓某催要抚养费未果后,将邓某诉至法院,要求邓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2.2万余元,后续抚养费顺延。
庭审中,邓某辩称,戴某违约在先,不但没有履行协助义务,而且阻止其依法行使探望权。目前这种结果是戴某造成的,其没有过错,无需支付抚养费。
法院审理
该案争议焦点为邓某能否以探望权受阻为由拒付抚养费。戴某与邓某离婚时签订的《离婚协议书》,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,且内容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合法有效,双方均应按约履行。邓某未按约支付抚养费的行为,已构成违约,应当承担继续支付抚养费的责任。故对戴某诉请邓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请,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
邓某主张戴某阻止其行使探望权,其可以不支付抚养费。虽然邓某享有探望权,戴某负有协助义务,但探望权与抚养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,相互独立,不互为前提,抚养费的支付目的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,其义务主体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,并非父母之间的交换条件,邓某以此为由进行抗辩,于法无据,法院不予采纳。如果邓某认为其探望权受到妨害,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。
综上,法院判决由邓某向戴某支付拖欠的小孩抚养费2.2万余元,后续抚养费按约计算至两个小孩年满18周岁止。判决后,邓某不服提起上诉,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法官提醒
父母双方的矛盾不应转嫁到子女身上,无论是抚养费支付还是探望权行使,核心出发点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,双方应当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,摒弃对立情绪,理性沟通,相互配合,积极履行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的义务,共同为未成年子女营造稳定、温暖、有爱的成长环境,这才是法律规制此类纠纷的根本初衷。
□记者 李梦真 整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