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川法院发布三起消费纠纷典型案例

版次:04    作者:2026年04月02日

近日,通川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三起消费纠纷典型案例。这些案例既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,也维护了经营者正当经营权利,为营造安全、放心、公平的消费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。

典型案例一

预付式消费“甩包袱”?擅自转移合同义务无效

基本案情

消费者杨某宇于2022年5月、6月,在沈某杰经营的两家美容机构以预付费方式购买皮肤清洁、排毒等服务,累计转账1.66万元。后因异地工作无法继续接受服务,杨某宇协商退款时得知,其服务资料已被擅自转移至另一家美容院,双方就退款事宜协商未果,杨某宇诉至法院,要求退还服务费及资金占用利息。

裁判结果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杨某宇与美容机构建立预付式服务合同关系,实际提供服务的机构在未完成服务、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,擅自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,该转让行为对杨某宇不发生法律效力。最终判决经营者沈某杰向杨某宇返还全部预付款及资金占用利息。

典型意义

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转移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的,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。计次型预付消费应按剩余服务次数核算退款,若经营者停业导致消费者无法享受服务,停业至合同解除期间应计入剩余履行期限,切实保障消费者预付资金安全。

典型案例二

商品降价必退差价?法院明确“价保”非法定义务

基本案情

2024年6月,消费者徐某淇在某网店以6999元购买某品牌手机,交易页面仅标注“假一赔四、7天无理由退换、退货包运费”,未显示“价保”服务标识,双方亦未就价保事宜达成约定。后该手机降价800元,徐某淇向商家申请退还差价被拒,遂起诉至法院。

裁判结果

法院经审理认为,“价保”服务并非经营者的法定义务,而是商家根据商品种类、经营需求自主决定是否提供的增值服务。本案中,商家未作出价保承诺,徐某淇购买时对无价保服务系明知,其以商品降价主张退差价缺乏约定及法律依据。一审、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徐某淇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典型意义

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应当恪守社会公德、诚信经营,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不得设定不公平、不合理的交易条件,不得强制交易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,平台价保规则虽旨在维护消费者购物权益,但“价保”服务本身并非经营者的法定义务,是否提供价保服务,由经营者根据商品种类、特征等因素自主决定。因此,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与商家达成买卖合同时,若有价保需求,应主动与商家明确约定价保相关事宜;若未就价保服务达成一致,网购交易完成后因商品降价,再以公平交易权主张价保服务,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。该案也引导消费者理性看待商品价格波动,购物时主动明确自身权益诉求,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典型案例三

网络服务夸大宣传?调解化解纠纷兼顾效率与公平

基本案情

2024年3月,消费者刘某花通过快手、微信与达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沟通,支付9453元签订服务合同,由该公司提供电商开店指导服务。后刘某花发现实际服务效果与宣传承诺严重不符,且公司工作人员拒不回应沟通需求,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、全额退款。

裁判结果

法院审理过程中,承办法官审查合同、聊天记录、转账凭证等证据,确认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,案件事实清楚、具备调解基础。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,向公司说明法律责任及违约风险,引导其诚信履约。最终,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,解除案涉合同,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刘某花服务费4500元。

典型意义

在信息网络时代,通过微信、抖音等线上平台订立服务合同已经十分普遍,这种方式虽能打破时空隔阂、带来便捷高效的服务,但也暗藏着诸多风险,极易出现商家夸大宣传、服务缩水、拒不履约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。在此提醒消费者,选择线上平台服务时,要提高警惕、谨慎甄别,务必留存好聊天记录、合同文本、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,便于后续维权。广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恪守诚实信用原则,不得随意违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
□记者 李梦真 通讯员 徐舒悦